(2017)川343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玉昆与被告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昆,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39号原告:袁玉昆,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殷乃芬,女,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李洢龙,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李友军,男。原告袁玉昆与被告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袁玉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玉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