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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4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袁玉昆与被告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玉昆,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939号原告:袁玉昆,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殷乃芬,女,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李洢龙,男,住四川省越西县。被告:李友军,男。原告袁玉昆与被告殷乃芬、李洢龙、李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袁玉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袁玉昆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海木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