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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聂岗、黄青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岗,黄青山,黄东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4执128号申请执行人:聂岗,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奉新县人,住奉新县。被执行人:黄青山,男,195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被执行人:黄东海,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岗与被执行人黄青山、黄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20.549万元。被执行人黄青山、黄东海一直未履行。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