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民终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闵安平与宁夏西美上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闵安平,宁夏西美上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民终1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闵安平,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波,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君,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西美上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满城南街臻君豪庭花园11号楼4号房。法定代表人:包建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强,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景珊珊,宁夏怀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闵安平因与被上诉人宁夏西美上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04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期间出现新证据,致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4民初1046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闵安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14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高凤梅审 判 员 彭 云代理审判员 郭燕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韩丽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