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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3执保2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孔德秋、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德秋,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保232号之二申请人:孔德秋,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汶上县。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南路59号。法定代表人:车长利经理本院受理孔德秋诉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孔德秋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576351.74元财产及债权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联兴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恒丰银行德州分行营业部账户(账号:85×××43)存款人民币576351.74元。冻结期限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建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军备注: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