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1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文荣与吴维军、李树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荣,吴维军,李树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1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文荣,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普定县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吴维军,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西秀区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轿子山镇。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李树保,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江苏省句容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句容市天山镇人,现住贵州省安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身份证号:XXX。申请执行人王文荣与被执行人吴维军、李树保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422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文荣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树保支付赔偿款56103.5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被执行人吴维军支付赔偿款54103.53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00元,被执行人吴维军、李树保共同承担执行费1571.11元。执行过程:1、本院于2017年3月7日通过国内挂号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2、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树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句容市振兴营业所有存款,在贵州银行安顺开发区支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对其账户进行冻结。发现被执行人吴维军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顺塔山支行有存款,本院依法以执行标的为限,对其账户进行冻结。3、经查,被执行人吴维军、李树保无车辆登记信息。4、本院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吴维军、李树保所属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村委调查核实,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5、因被执行人李树保拒不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对被执行人李树保予以司法拘留15日。6、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树保与申请人王文荣于2017年7月1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树保于2017年7月24日先支付6703给申请人,余款50000元从2017年8月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1000元给申请人,直至还清欠款为止。7、因被执行人吴维军现下落不明,且未履行申请人的赔偿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维军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吴维军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文荣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王文荣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