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5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崔建伟与牛峰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伟,牛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02民初846号原告崔建伟,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泽州县人,现住泽州县。被告牛峰,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晋城市城区人,现住晋城市城区。被告代理人王潞潞、申园园,山西涛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牛峰已支付劳务费,双方纠纷已解决,不再追究被告其他责任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张赞斌人民陪审员  吕双利人民陪审员  原龙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