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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82民初3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徐德申与侯小仓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德申,侯小仓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3394号原告:徐德申,男,1961年4月17日生,汉族,住灵宝市。确认送达地址同上。被告:侯小仓,男,35岁,汉族,住灵宝市。原告徐德申与被告侯小仓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徐德申以自己是给灵宝市光明钢结构有限公司工地干活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德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德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德申负担。审判员  张生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冰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