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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625民初字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王用超与吕贺涛、胡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用超,吕贺涛,胡德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5民初字848号原告王用超,男,1953年10月13日出生,住永善县。委托代理人黄春刚,永善县溪洛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贺涛,男,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永善县。被告胡德蓉,女,1984年11月1日出生,住永善县。原告王用超与被告吕贺涛、胡德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原告王用超诉称,他于2014年9月23日借款200000元给被告吕贺涛、胡德蓉做工程,约定每月支付利息3%,2014年12月23日被告支付利息18000元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未还此款,并长期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现请求被告吕贺涛、胡德蓉偿还借款200000元和相应利息。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本案被告被告吕贺涛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相关应诉手续和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周升高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