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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民终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与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民终7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经营者:陈士艳,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群,男,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柱,男,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经营者:关士华,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经营者。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女,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会计。上诉人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因与被上诉人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2017)宁0202民初1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反诉请求;2.反诉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卖给上诉人的酒是被上诉人及厂家为了促销进行的赠送活动,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应当赠送上诉人50件(600瓶)哈尔滨冰纯9.1度啤酒,但上诉人没有按约定赠送,且被上诉人的酒高于市场价,双方亦口头约定不论上诉人进被上诉人多少酒都享有赠送啤酒50件,半年一返,一年返两次,但被上诉人不讲信用未按合同履行,一审以公平原则否认合同约定系认定事实及法律适用错误。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全年返50件啤酒的前提是上诉人一直进货,而上诉人只购买了一次哈尔滨啤酒18件,还没有支付货款,被上诉人不可能再向其赠送啤酒。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反诉称:1.被反诉人立即向反诉人交付哈尔滨牌冰纯9.1度啤酒50件,共计600瓶(价值3000元);2.要求被反诉人向反诉人赔礼道歉;3.诉讼费用由被反诉人负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3月份,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酒水买卖协议》,协议约定,被告购买原告代理的哈尔滨500ml冰纯系列啤酒,活动内容约定”每桌一天送一瓶,活动期限为30天,全年赠送50件哈冰纯500ml*12瓶,半年一返,一年返两次。”原告于2015年3月21日向被告提供了18件啤酒,总价款为1080元,并赠送了32.5件。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对合同中”全年赠送50件哈冰纯500ml*12瓶,半年一返,一年返两次。”条款存在不同认识。一审法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酒水买卖协议》真实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酒水,有原告提交的出库单为证,且被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8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关于被告的反诉请求,根据本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双方之间仅有该一笔买卖合同,且原告已经免费��送了被告32.5件酒水,根据公平原则,被告要求原告交付哈尔滨牌冰纯9.1度啤酒50件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被告反诉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与本案无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反诉原告)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货款1080元;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的全部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合计75元,由被告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负担。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订的《酒水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被上诉人大武口区广晟达商行作为出卖人已将货物交付买受人即上诉人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上诉人应当支付货款。上诉人购买货物后未履行付款义务,且双方在酒水买卖协议中约定附义务的赠与条款,上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上诉人认为双方口头约定不论购买被上诉人多少啤酒都可享有一年赠送50件啤酒的上诉理由,其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亦不符合交易习惯,故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大武口区凯撒皇宫酒吧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敏审判员 韩少华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 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