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恢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建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建江,郑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恢162号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金溪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抚州市金溪县秀谷西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何文彪,主任。被执行人:郑建江,男,197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郑新华,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郑建江、郑新华计生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金溪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7执恢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吴明敏人民陪审员 何秋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邬慧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