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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张书椿、黄成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书椿,黄成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张书椿,男,1970年3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黄成玉,男,1967年8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张书椿申请黄成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907号,被执行人黄成玉应付申请人张书椿案款14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黄成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722执1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判员:林星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晏剑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