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邓佑雄与邓锐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佑雄,邓锐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840号原告:邓佑雄,男,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邓锐朋,男,195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受理原告邓佑雄诉被告邓锐朋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佑雄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1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邓佑雄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