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军营与金冬冬、张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营,金冬冬,张相杰,韩乐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636号原告:杨军营,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金冬冬,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张相杰,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告:韩乐飞,男,198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杨军营与被告金冬冬、张相杰、韩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杨军营于2017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军营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军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军营负担。审判长 刘兵伟审判员 刘世伟审判员 苏晓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志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