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民申2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罗光红、樊利清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罗光红,樊利清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24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罗光红,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樊利清,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滨江路东段还房小区4栋8单元1-1号。法定代表人:韩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罗光红、樊利清因与被申请人南充宏凌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凌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3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罗光红、樊利清申请再审称,一、吴加军、王海斌既代表建设单位签章,又代表施工单位签章,宏凌公司理应知道该房屋在出售前已存在质量问题,存在欺诈。二、双方共同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2013年12月23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其结论是不能确保六层?~?×~板及六层?~?×~板在设计年限内正常安全使用。2014年4月3日,宏凌公司向罗光红、樊利清发函,表示愿对房屋进行维修处理,维修后再经相关机构予以鉴定能否正常使用,同时比照该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支付维修期间所造成的损失。所以所谓竣工验收不符合法定条件。本院经审查认为,其一,案涉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宏凌公司与罗光红、樊利清于2013年5月29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交付后罗光红、樊利清发现有质量问题,双方共同委托西南交通大学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鉴定中心对该房屋质量进行鉴定。2013年12月23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报告》,结论是:四川省阆中市宏凌山水城11幢六层?~?×~板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负弯矩钢筋保护层过大、楼板厚度不足,温度压力、早期荷载也加剧了裂缝的发展;六层?~?×~板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负弯矩钢筋保护层过大,温度压力、早期荷载也加剧了裂缝发展。上述板的裂缝宽度较大且贯穿,易引起受力钢筋锈蚀,对板的耐久性和安全性存在影响,不能确保六层?~?×~板及六层?~?×~板在设计年限内正常安全使用。可知案涉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但该质量问题确实是房屋交付后发现的。其二,案涉房屋确实在竣工验收之前经过维修,但其后竣工验收合格,吴加军和王海斌的签名不代表宏凌公司明知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罗光红、樊利清请求以宏凌公司有欺诈行为为由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判认定并无不当。但宏凌公司向罗光红、樊利清交付的房屋确存在质量问题,罗光红、樊利清可另案主张解除案涉合同等权利。综上,罗光红、樊利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罗光红、樊利清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文审判员 李永晴审判员 李海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