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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俊与曾伟、廖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曾伟,廖常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1059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男,199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曾伟,男,199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廖常建,男,195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执行李俊与曾伟、廖常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231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查询被执行人房屋、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廖常建于2017年8月26日支付李俊赔偿款50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李俊赔偿款50000元,余额李俊自愿放弃;曾伟于2017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李俊赔偿款160000元,余额李俊自愿放弃。现廖常建已兑现50000元、曾伟已兑现160000元。案件诉讼费用13932元(曾伟应缴纳8707.50元、廖常建应缴纳5224.50元)、执行费15974元(曾伟应缴纳8625元、廖常建应缴纳7349元)未予缴纳,由于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1执10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文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