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民初1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敬元杰与汪有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敬元杰,汪有强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830号原告:敬元杰,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汪有强,男,职业及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敬元杰诉被告汪有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敬元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敬元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张逸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杨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