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39714-39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05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醉翁亭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39714-39723号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法定代表人:柴某。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F。法定代表人:吴某。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共10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