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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1执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太原市红海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榆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市红海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1执203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市红海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法定代表人:霍建军,经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民委员会,地址:榆社县。法定代表人:赵明文,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太原市红海鑫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与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给付申请执行人演出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交纳案件执行费110元,共计14185元,但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榆社县箕城镇南社村村民委员会存款人民币1418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文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