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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3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林纪荣与吴文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03民初1115号原告:林纪荣,男,38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吴文际,男,44岁,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原告林纪荣与被告吴文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林纪荣、吴文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纪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吴文际归还本金110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2.吴文际支付利息1000元(自2017年7月5日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并计算至偿还借款本息之日止);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其与吴文际系朋友关系。吴文际因资金周转困难于2015年4月2日向其借款100000元,并约定利息按2分计算。2017年7月4日双方经核对,截止至2017年7月4日,吴文际尚欠林纪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吴文际重新出具借条。今鉴于吴文际明确表示没钱还款,遂诉至法院。吴文际辩称,其确实有欠林纪荣借款100000元,借条上载明的其余10000元为利息。其目前经济困难,没有能力一次性归还。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4日,林纪荣与吴文际经结算,吴文际尚欠林纪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利息截止至2017年7月4日),吴文际向林纪荣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原件交由林纪荣收执,借条载明:“吴文际今向林纪荣借现金人民币拾壹万元整(110000.00),利息按每月贰仟元整(2000)。借款人:吴文际2017.7.4日”,其中利息以本金100000元按月利率2%计算。借款后,经林纪荣催讨,吴文际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未能归还借款,林纪荣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林纪荣、吴文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证实,与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审理过程中,经林纪荣申请,本院依法保全了吴文际名下坐落于三明市××区沙洲路××室房产××套。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吴文际出具借条原件交由林纪荣收执,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借条明确了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吴文际出具的借条中借款本金为100000元,其余10000元系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因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故林纪荣要求吴文际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截止至2017年7月4日止)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依据,予以支持。林纪荣与吴文际在借条中已明确约定之后的利息按每月2000元计算,即吴文际应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7年7月5日起继续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故林纪荣该项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文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林纪荣借款本金100000元及截止至2017年7月4日止的利息10000元。二、吴文际应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向林纪荣支付自2017年7月5日起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内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如果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元,减半收取1260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0元,由吴文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秀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琳附本判决书依照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申请执行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