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悦清与沈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悦清,沈海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155号原告:郭悦清,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现住玉田县。被告:沈海亮,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悦清与被告沈海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悦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郭悦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张翠明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