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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郭悦清与沈海亮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悦清,沈海亮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1155号原告:郭悦清,男,1969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现住玉田县。被告:沈海亮,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悦清与被告沈海亮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郭悦清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悦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郭悦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芳审 判 员  张翠明人民陪审员  杨胜利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轩宗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