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10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田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田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10815号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五黄路侧“金科花园”,组织机构代码45041179-8。法定代表人:夏绍飞,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田煦,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田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计62元,由原告金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