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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与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法定代表人:荣宏,经理。被执行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宏军,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市馨荣吊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虹光电气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204民初29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柏森审 判 员  方景俊审 判 员  赵学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边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