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73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初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初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73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被执行人初志强,男,汉族,住威海市文化西路。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初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之义务,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初志强名下房产,所得价款现已拨付申请执行人以抵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02民初404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