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振朋与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朋,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朋,男,1981年10月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新城铺。被执行人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培根,该公司经理。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4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冀0184民初195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冀AU37**解放牌中型半挂牵引车、冀A98**挂京驼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财产所有权归申请人王振朋所有。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石家庄市宏利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冀AU37**解放牌中型半挂牵引车、冀A98**挂京驼牌重型普通半挂车过户到王振朋名下。审判员 张永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