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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4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从芹与李建波、李建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从芹,李建波,李建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4448号原告:朱从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晓英,山东旷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波,男。被告:李建德,男。原告朱从芹与被告李建波、李建德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朱从芹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从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朱从芹负担。审判员  单洪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存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