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4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43112号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大卫,上海宏仑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贾芳。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上使用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00元(含公证费、律师费2,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编号为bji0110_0030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未经授权,在其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上使用前述图片,侵犯了原告图片的著作权。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2017)宁钟证经内字第723号公证书、微信截屏打印件等证据。鉴于被告未应诉答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核对,并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涉案图片编号为bji0110_0030,于2016年1月27日经北京市版权保护中心审核进行作品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原告,登记号为京作登字-2016-G-00020142。2017年1月25日,原告申请对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于2014年4月20日发布的题为“怪兽妈妈变形记【虽然很长,但值得每个妈妈一看!】”的微信文章使用涉案图片的情况进行公证证据保全。涉案图片与原告编号为bji0110_0030的摄影作品相同。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经微信官方实名认证,帐号主体为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涉案图片是具有一定独创性的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其系涉案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经比对,涉案微信文章使用的图片与原告享有权利的摄影作品相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关于原告停止侵权之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鉴于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因本案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故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依照法定赔偿方式,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独创性、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及影响、主观过错等因素酌定为1,300元。原告主张公证费,但未提交公证费发票,本院考虑到公证实际发生,结合公证工作量予以酌定。原告主张律师费,亦未提交发票证明,本院考虑到律师参与本案诉讼的实际情况,结合本案律师工作量、案件的疑难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微信公众号“辣妈学院”上使用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编号为bji0110_0030的摄影作品;二、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2,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上海妈妈觅呀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 孙 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琛罡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