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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7民初4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4192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与吕锡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吕锡仲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7民初4192号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黄桥镇张庄村。经营者:叶发著。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剑,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何斌,南京知识(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锡仲,男,1973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与被告吕锡仲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撤回对被告吕锡仲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撤回对被告吕锡仲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市相城区黄桥富居家私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墨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沈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