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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50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穆亚新与穆周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亚新,穆周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03民初985号原告穆亚新,男,1954年1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5401102713,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北台钢铁厂动力分厂退休职工,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中兴路90号2-5-35。委托代理人宋淑珍,本溪市平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穆周萍,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2198404132727,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系中国移动通信北台营业厅工作人员,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北台镇26号楼1单元2层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穆亚新诉被告穆周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穆亚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亚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即1088元,由原告穆亚新负担。审判员  韩超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君威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