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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吕兆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兆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吕兆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1402民初34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110207.30元,本案按自动执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以自动执行方式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飞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