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22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松、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松,魏玲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022民初1265号原告: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梅园大道。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系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陈松,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被告:魏玲,女,198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原告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松、魏玲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于年8月3日立案。原告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并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3元,由原告公安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业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