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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2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维波、余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维波,余华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2828号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9381530R,住江苏省灌云县伊山镇水利路东侧,法定代表人:尚修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承轩,该公司职工。被告:杨维波,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被告:余华志,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维波、余华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杨维波、余华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江苏灌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丙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