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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执958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屈贯平、景月焕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屈贯平,景月焕,吴书涛,王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5执958号之七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屈贯平,男,1960年9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景月焕(系被执行人屈贯平之妻),女,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书涛,男,196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金荣(系被执行人吴书涛之妻),女,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屈贯平、景月焕、吴书涛、王金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85民初12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屈贯平、景月焕、吴书涛、王金荣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登封市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豫0185执958之五号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王金荣名下的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卧龙花园的房产(权证号:登0022**)予以查封。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手续,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委托河南丰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价格评估,评估价格为69.83万元。2017年8月21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王金荣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卧龙花园的房产(权证号:登0022**)予以拍卖,买受人丁军超(身份证号:)以69.9万元的最高价竞得该套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卧龙花园的房产(权证号:登0022**)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丁军超所有,该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丁军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丁军超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将位于登封市嵩阳办事处颖河路与阳城路交叉口西北角卧龙花园的房产(权证号:登0022**)予以解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吕少阳审判员 马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