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陈仁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陈仁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武华大道378号。统一社会新用代码91450100699865074H。法定代表人钟世强,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秦宝云,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仁权,男,1978年11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乐业县。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与陈仁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陈仁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陈仁权支付本金55914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6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仁权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仁权没有实际履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且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陈仁权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广西旺大饲料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莫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