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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执4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郦苗英与潘宇波、许杰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郦苗英,潘宇波,许杰,李涛,乔宝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20执4102号申请执行人郦苗英,女,1969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被执行人潘宇波,男,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执行人许杰,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李涛,男,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被执行人乔宝业,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郦苗英与被执行人潘宇波、许杰、李涛、乔宝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奉民一(民)初字第5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顾 威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金 杰审判长  顾学锋审判员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