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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3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与李福青、詹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李福青,詹素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307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69789314D。负责人:汪志,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燕琳,江西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111201304。被告:李福青,男,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詹素琴,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诉被告李福青、詹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福青、詹素琴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福青、詹素琴银行存款167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傅詹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