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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坤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承德市坤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824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滦平县城北山办公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12XN。法定代表人XX民,系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彬,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承德市坤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下湾子北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MA07QH052X。法定代表人宋国林,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坤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1日召开了听证会,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经营农业项目,发展农业种植和畜牧养殖。被执行人于2014年在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通过土地流传,从该村村民处租用了土地。被执行人在未获得审批的情况下于2016年5月开始在该土地上建设了职工宿舍、办公室、围墙、护坝等设施。就涉案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等情况,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宋国林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执行人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被执行人拟处罚事项以及被执行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16年8月23日,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土地建设审批,违反土地规划,对被执行人作出了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限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295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巴克什营镇古城川村295平方米土地;3、并处罚款,占用耕地10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20元,合计200元;占用林地283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及2830元,占用田坎2平方米,每平方米罚款10元,合计20元;合计3050元。2017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发出《催告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事项,并告知被执行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处罚的内容。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滦国土资罚字﹝2016﹞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被处罚人作出处罚有法律依据,罚款也在自由裁量范围内。故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内容,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廷禄人民陪审员  佟长永人民陪审员  陈洪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卢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