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213执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蔡啸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啸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保268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张迪,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湖滨二里**号***室,公民身份号码3502041983********。被申请人:蔡啸尘,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委托代理人苏长号,福建翔联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迪与被申请人蔡啸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翔民初字第2143-1号民事裁定,对张迪的财产在价值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张迪2017年8月22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张迪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迪的财产在价值6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秀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婷 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