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行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周忠达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1行初366号起诉人周忠达,男,195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杭��市下城区。起诉人周忠达于2017年8月23日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具状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江政复(2017)84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判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归还房屋物品。经审查,2017年8月9日起诉人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为被申请人向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再次敦促领款通知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其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调整范围。现起诉人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作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不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职责。故��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书面告知起诉人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起诉人周忠达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周忠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彦审判员 夏 强审判员 徐毅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海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