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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刑初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恒忱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恒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323刑初177号公诉机关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恒忱,男,满族,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岫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恒忱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一次。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世凯、曲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恒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4日20时许,在被告人刘恒忱家中,被告人刘恒忱妻子高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刘恒忱与唐某某发生厮打,致使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经鞍山市金普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唐某某左腓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唐某某╋1牙齿缺失、1╋牙齿松动,构成轻微伤。被告人刘恒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被告人刘恒忱与被害人唐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唐某某1.3万元,得到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恒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刘恒忱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人高某某、李某某、唐某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志,伤情照片,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据,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恒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一处轻伤,两处轻微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恒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恒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恒忱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恒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吴 倩审 判 员  赵 丹代理审判员  李瀚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佟玉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