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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7执2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周祖与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祖,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2720号申请执行人:周祖男,男,1960年4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沈云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祖男与被执行人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浒东公路88号(一区)、(二区)、(三区)三处厂房,本院在执行其他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已对上述厂房进行查封,但因存在抵押,且有多家法院查封,本院系轮侯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所有的苏E×××××、苏E×××××、苏E×××××车辆三辆,未能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至相关部门查询,本院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苏州申联玩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有较多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均未能有效执结。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琴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