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黄复青与黄炜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复青,黄炜志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952号原告:黄复青,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被告:黄炜志,男,成年,住韶关市。原告黄复青与被告黄炜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黄复青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复青撤诉。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黄复青负担。审判员 赖小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