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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民初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泸州市人民医院与吴国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人民医院,吴国才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2民初4240号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泸州市忠孝路61号。法定代表人:姚健,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永,泸州市江阳区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国才,男,197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与被告吴国才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利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泸州市人民医院负担。审判员  孙永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彭 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