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柏娣尔、柏丽平等与柏正查、叶月梅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柏娣尔,柏丽平,柏召平,柏正查,叶月梅,柏燕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28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柏娣尔,女,1954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黄石市团城山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柏丽平,女,1979年2月25日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申请执行人:柏召平,女,1981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黄石市,被执行人:柏正查,男,1952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叶月梅,女,195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大冶市,被执行人:柏燕飞,男,1973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大冶市,执行申请执行人柏娣尔、柏丽平、柏召平与被执行人柏正查、叶月梅、柏燕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柏正查、叶月梅、柏燕飞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柏娣尔、柏丽平、柏召平120㎡还建房屋一套。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柏娣尔、柏丽平、柏召平书面申请,要求执行被执行人柏燕飞所有位于黄���经济技术开发区王太还建安置小区501033号(建筑面积100㎡)一套,并自愿放弃差额20㎡房屋的执行。本院已依法执行,并于2017年8月25日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柏娣尔、柏丽平、柏召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281执44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