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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2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何运香、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运香,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何运香,女,196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广州路2号。法定代表人周开仁,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306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何运香赔偿经济损失1676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2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5元,申请执行费2415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康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2526元,或者扣留���提取其192526元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林华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小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