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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怀兵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怀兵,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920号原告:吕怀兵,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刘强,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吕怀兵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怀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怀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付。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