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吕怀兵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怀兵,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920号原告:吕怀兵,男,汉族,华池县人。被告:刘强,男,汉族,华池县人。原告吕怀兵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吕怀兵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怀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怀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予以退付。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牛盈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