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2201执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与贺连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贺连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01执898号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住所地乌兰浩特市卫东办事处。被执行人贺连顺,男,1985年11月21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与贺连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贺连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期给付。现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未受偿金额为499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贺连顺未按期足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乌兰浩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卫东信用社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苏 日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