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617薛永高与周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永高,周宏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617号申请执行人:薛永高,男,1950年3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周宏兵,男,1968年6月28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薛永高与被执行人周宏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981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周宏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薛永高工资款8500元及利息(从2016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宏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依法查询金融、房产、车辆等相关登记部门,除(2016)苏0981执1619号案件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苏J×××××车辆(未实际扣押)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尚未有执行到位款项。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电话追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他案查封未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巴强华审判员 冯宝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