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239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海敏、陈苗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敏,陈苗兰,蒋伟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3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海敏,男,1971年7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苗兰,女,1984年1月1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蒋伟栋,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海敏与被执行人陈苗兰、蒋伟栋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苗兰、蒋伟栋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银海二区2幢7号的房地产已在本院另案(2015金义执民字第4670号)查封处置,目前尚在处置中,本案将依法纳入财产处置后的执行款分配。现未发现被执行人陈苗兰、蒋伟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振旺执行员 金建兵执行员 王之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