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某某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刑初16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15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11月4日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7年3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8日被西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2017)西刑初字第162号刑事裁定,对西峡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李某某盗窃一案中止审理。经查中止情形已消失,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李颖博审 判 员 李金岐人民陪审员 马剑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