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文湘付申请执行蒋诗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湘付,蒋诗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湘付,男,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尉犁县英库勒镇。被执行人:蒋诗章,男,196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三台县刘营镇。申请执行人文湘付与被执行人蒋诗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湘付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诗章支付拖欠的拖欠的借款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据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2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现已实现债权金额0元,未实现债权金额人民币5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蒋诗章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财产时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旭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杰 微信公众号“”